(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徐运初与夏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运初;夏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010号 原告徐运初(又名罗运初),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孝昌孝昌县畈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文林,男,43岁,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运初与被告夏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原告徐运初于2012年元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运初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徐运初负担。 审 判 长  姚建新 审 判 员  祝 荣 人民陪审员  柳幼虹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育明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育明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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