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民执字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执行戈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00052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戈某某,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08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6000元。执行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执字第000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董 超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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