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飞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飞飞,又名张鸽子,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农民。2008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10年12月3日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同年12月14日被释放。2011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飞飞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飞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张飞飞至其朋友关婷租住的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426号503室,在确认室内无人后,撞开房门进入室内,盗走关某室友李某1放在桌子上的东芝M833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天翼无线网卡一个及王某放在衣柜内的800元现金。同年4月12日,张飞飞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东芝M833型笔记本电脑和天翼无线网卡价值共计人民币3800元。破案后,被盗笔记本电脑及无线网卡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李某1,赃款800元已被张飞飞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飞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2、证人关某、杨某、李某2、周某、华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李某1的陈述;4、被告人张飞飞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飞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飞飞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飞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已部分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飞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2日起执行至2012年10月11日止)。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2年月日送达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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