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珠中法破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珠海百世圣医堂××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百世圣医堂××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珠中法破字第3-2-2号申请人珠海百世圣医堂××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个人破产管理人王继宁,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珠海百世圣医堂××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指定王继宁律师为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2010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09)珠中法破字第3-2-1号民事裁定,宣告债务人珠海百世圣医堂××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珠海百世圣医堂××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提出了财产分配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务人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2011年10月21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的请求。本院认为,珠海百世圣医堂××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破产人珠海百世圣医堂××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7.97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珠海百世圣医堂××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应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孙永红代理审判员  曾若凡代理审判员  朱 玮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森梓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