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陕西京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谢立洋、贾鹏、邵晓强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京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谢立洋,贾鹏,邵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京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人谢立洋,女。被执行人贾鹏,男。被执行人邵晓强,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立洋、贾鹏、邵晓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壹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亦甜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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