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字第00295-3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长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鸿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康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0295-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鸿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康长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长安名下的银行存款贰佰捌拾万元整(2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亦甜 来源: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