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涉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3)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鑫达汽运队,马海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涉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涉县鑫达汽运队。被执行人马海方。申请执行人涉县鑫达汽运队申请执行涉马海方运输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涉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涉县鑫达汽运队于200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7)涉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云霄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赵治国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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