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小拾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拾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059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拾,曾用名李小石,男,29岁,1982年2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赤沙镇西冯村,捕前暂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高家镇。2009年4月8日因敲诈勒索罪被陈仓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2月25日因敲诈勒索行为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9月26日因敲诈勒索嫌疑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0月2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1)第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拾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小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小拾在宝鸡市姜谭路遇见被害人任某某,以2008年帮任利宏打人,2010年向任利宏要钱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行政拘留等接口向被害人任某某索要现金3000元。任利宏不答应,被告人李小拾就多次打电话对其进行威胁。任利宏无奈,于2011年9月中旬和9月26日分两次给李小拾2500元。破案后,赃款已经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李小拾犯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拾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董 兵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徐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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