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佩敏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行政案件
非诉执行审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李佩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未行审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曲秀峰,男,该局法规处干部。委托代理人王萌,男,该局法规处干部。被执行人李佩敏。被执行人李佩敏于2010年1月10日擅自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停放在本市吉祥路人行道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之规定。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西城管执罚字2-1(2010)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2-1(2010)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