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丁根法与戚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丁根法,戚兰芳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4号原告:丁根法,男,195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戚兰芳,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根法与被告戚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根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根法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