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茅民二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与刘伟、张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刘伟,十堰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张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二初字第3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号。负责人任文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柯玉金、严礼平,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刘伟,系十堰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建华,职业不详。被告十堰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公园路文化宫院内。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诉被告刘伟、张建华、十堰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68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负担1474元。代理审判员  何源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迪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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