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龙汝平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汝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江阳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汝平,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11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刑诉(20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汝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霞、戴淳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汝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龙汝平在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长江大桥下侯某某(在逃)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将两颗半麻古丸、约0.2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和黄某某供其吸食。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泸州市江阳区三岩脑企业缘宾馆查获被告人龙汝平,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冰毒疑似物五小包,净重0.8克、麻古丸疑似物三小包,共计十一颗,净重1克。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1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龙汝平多次贩卖毒品给曾某以供其吸食;2011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龙汝平两次贩卖毒品给何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汝平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判处。被告人龙汝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文书,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龙汝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被告人龙汝平的供述、证人曾某的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记录、毒品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龙汝平多次贩卖毒品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3、被告人龙汝平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汝平明知系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汝平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汝平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汝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龙汝平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相立代理审判员  徐翻翻代理审判员  邓 霞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1、第三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少量毒品,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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