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陆翔云与西安和源电器厂借款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陆翔云,西安市和源电器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陆翔云,男,1957年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和源电器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和源电器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和源电器厂银行存款174548.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同 创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