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中民终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颜丙海与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丙海,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民终字第0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丙海委托代理人陈钢,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俊,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颜丙海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周民初字第0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丙海与被上诉人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颜丙海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颜丙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丙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颜丙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小峰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军芳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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