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一法沙民六初字第139-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利达莱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覃建锋、黄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利达莱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覃建锋,黄朝,石国珍,农丽艳,廖静梅,农家荣,农丽红,严传杭,梁丽新,廖志文,黄河,农美连,陈亚金,黄景兴,黄彩红,黄树锦,沈秀群,农某,农彩英,黄金荣,黄冬妮,黄小川,郑茧生,罗明昆,王兴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中一法沙民六初字第139-160号原告中山市利达莱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为:中山市大涌镇南文村,组织机构代码:68248119-7。法定代表人肖凤茵。委托代理人杨嘉茹,该公司职员。被告(139号案)覃建锋,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被告(140号案)黄朝,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被告(141号案)石国珍,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142号案)农丽艳,女,1988年2月8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被告(143号案)廖静梅,女,1990年9月8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被告(144号案)农家荣,男,1987年7月1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被告(145号案)农丽红,女,1989年7月6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被告(146号案)严传杭,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被告(147号案)梁丽新,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被告(148号案)廖志文,男,1987年6月7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被告(149号案)黄河,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被告(150号案)农美连,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被告(151号案)陈亚金,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被告(152号案)黄景兴,男,1956年6月6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被告(153号案)黄彩红,女,1969年4月8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被告(154号案)黄树锦,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被告(155号案)沈秀群,女,1957年5月25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被告(156号案)农某,女,1996年1月2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被告(157号案)农彩英,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被告(158号案)黄金荣,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被告(159号案)黄冬妮,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被告(160号案)黄小川,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金龙镇板梯村渠麻屯***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8********。上述140-160号案(共21案)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覃建锋,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上述140-159号案(共20案)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小川,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金龙镇板梯村渠麻屯***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8********。第三人郑茧生,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第三人罗明昆,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第三人王兴国,男,1972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山市利达莱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覃建锋等22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2案,并根据原告申请追加郑萤生、罗明昆、王兴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2被告从未提供工牌或身份证来证明其主体资格。22被告根本不是原告聘请的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2010年9月份将31车间出租给由郑萤生经营的中山市大涌镇川鸿鸟牛仔服装加工厂(以下简称川鸿鸟厂),该厂于2009年已办理工商登记,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原告于2011年7月8日仲裁庭审时已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与川鸿鸟厂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该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证。庭审期间被告等亦承认其22人工资均由该厂负责人罗明昆发放,由此足以证明与被告等22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川鸿鸟厂而非原告。而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信被告主张,裁定原告须对22被告支付2011年3、4月工资是错误的。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中劳案字[2011]1921号仲裁裁决书;2、依法改判原告无需向22被告支付2011年3、4月工资共计148679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22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原告中山市利达莱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向上述覃建锋等22被告支付工资款共计80000元(即按各被告的工资额的53.807%支付),22被告的具体支付工资额详见后附表[即(2011)中一法民六初字第139-160号案双方确认原告需支付22被告工资表],以解决上述22案纠纷;二、上述工资款,原告定于2012年1月15日前向22被告清付;三、上述22件案案件受理费各5元,共计110元,均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向良平代理审判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黄永俊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振兴附表:姓名实际支付工资数(单位:元)覃建锋4842黄朝3702石国珍2798农丽艳3557廖静梅3843农家荣3685农丽红3738严传杭3767梁丽新3416廖志文3893黄河3476农美连3750陈亚金3480黄景兴3632黄彩红3528黄树锦3580沈秀群2459农小仪3683农彩英3569黄金荣3678黄冬妮3499黄小川4425合计80000(2011)中一法沙民六初字第139-160号案双方确认原告需支付22被告工资表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