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7-04-28
郭孝怀与王文安、崔养会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郭孝怀,王文安,崔养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郭孝怀,男。被执行人王文安,男。被执行人崔养会,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文安、崔养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安、崔养会自接到执行通知后按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文安、崔养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崔养会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崔养会名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答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