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8-06-29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与刘小金等三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焦作市
执行案件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刘小金,杨保东,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被执行人刘小金被执行人杨保东被执行人马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7)山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小金、杨保东、马琳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文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