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8
公开日期: 2016-04-15
赵永康与毕忠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赵永康,毕忠芬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047号原告:赵永康,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忠芬,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谢树安,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的原告赵永康诉被告毕忠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魏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