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兴布、付之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兴布,付之强,孙双利,付政伟,孙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第571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付兴布。被执行人付之强。被执行人孙双利。被执行人付政伟。被执行人孙立民。本院在执行昌邑市人民法院(2009)昌商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付兴布、付之强、孙双利、付政伟、孙立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09)昌商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0一二年元月八日书记员  孙明聪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