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西安煜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西安煜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7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煜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22号1号楼102708室。法定代表人:胡敏,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灵沼乡。法定代表人:张锋,总经理。西安煜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煜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欠款23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劳动路支行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06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0一二年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