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民执字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段某诉咸阳嘉伟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00115号申请执行人段某,女。申请执行人段某,男。被执行人咸阳嘉伟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嘉伟房地产开发公司、郑某某在银行存款340356元或其它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董 超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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