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段某诉咸阳嘉伟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
执行案件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00115号申请执行人段某,女。申请执行人段某,男。被执行人咸阳嘉伟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嘉伟房地产开发公司、郑某某在银行存款340356元或其它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董 超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