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吴锦文与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吴锦文,刘云峰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吴锦文,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刘云峰,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吴锦文诉被告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吴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