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浑执备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恩久与杜俊凤离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久,杜俊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浑执备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李恩久,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被执行人杜俊凤,女,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本院作出的(2007)八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本院(2011)浑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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