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8
公开日期: 2014-11-07
袁某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宾县人民法院
宜宾县
民事案件
一审
袁某某,黎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80号原告:袁某某。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礼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