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烟牟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生勋与徐世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勋,徐世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张生勋,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徐世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烟牟大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月2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世生在烟台市姜格庄镇广河村有房产两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世生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广河村房产两幢及房屋附属设施,房产证号为牟房产证号第××号、17××76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从送达之日次日开始计算)。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志强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杰范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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