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胡余江与中国一冶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余江,中国一冶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561号原告:胡余江,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委托代理人:李文玲,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一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小婷,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正街。法定代表人:黄功发,董事长。托代理人:周洪帆,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的原告胡余江诉被告中国一冶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道明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音 乐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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