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韩某与于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度市人民法院
平度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韩某,于某
赡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于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