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孙希龙、孙希林与孙希章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度市人民法院
平度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孙希龙,孙希林,孙希章
恢复原状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孙希龙,农村居民。原告孙希林,农村居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丰俊,城镇居民。被告孙希章,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书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希龙、孙希林诉被告孙希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孙希龙提交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希龙、孙希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60元,退还原告孙希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耿学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