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永信制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永信制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12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永信制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177862-8)。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卷桥村(三友集团内***幢)。法定代表人:吴林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台州市路桥永信制罐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0928958的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9月1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市龙嘉摩托车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龙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无锡龙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永信制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路桥永信制罐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