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行审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与上海润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上海润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甬仑行审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玖伟,关长。委托代理人祝晓峰、陈建伟,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上海润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民生路1518号A座8楼01室。法定代表人李天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的北关缉查字[201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作出的北关缉查字[201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作出的北关缉查字[201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作出的北关缉查字[201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献军审判员  徐万鑫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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