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城法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黄文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文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汕城法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生,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1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文生驾驶粤N.TDXXX出租车从海丰县城向汕尾市城区行驶,途经海汕公路径口村路口时,撞到行人叶某后驾车逃离现场,叶某被他人送医院治疗,2011年4月19日,叶某2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叶某3碰撞的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文生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该出租车的所有人汕尾市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已赔偿叶某亲属人民币41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文生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黄文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6日晚11时35分左右,被告人黄文生驾驶粤N.TDXXX出租车从海丰县城往汕尾市区方向行驶,途经海汕公路径口村路口(S242线178KM+700M)时,车头正面碰撞到行人叶某后,驾车逃离现场,叶某被他人送医院治疗。同月19日,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叶某由碰撞的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文生驾车没有确保安全车速,驶经路口时没有注意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抢救受伤人员,因黄文生的全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黄文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同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文生被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抓获归案。案发后,驶粤N.TDXXX出租车的所有人汕尾市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已赔偿叶某亲属人民币41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黄文生供述,供认2011年4月16日晚上11时35分左右他驾驶粤N.TDXXX出租车从海丰县城往汕尾市区方向行驶,途经海汕公路径口村路口时,有一名行人横过马路,当时人车相距5米左右,车速约每小时90公里,他刹车不住,撞上该人。事故发生后,他停车约2秒后就驾车逃离现场。后将车开到陆丰市某一家修理厂修理。2011年9月22日,他在前往深圳市的高速公路汽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她是黄文生的妻子,2011年4月中旬一天,黄文生回到家后神情恍惚,经询问,黄文生说开出租车时与别人争客发生打架,约7日后,黄文生告诉她2011年4月16日晚上开出租车撞了人,现在被撞伤的人已死亡。后来黄文生就到深圳市打工,2011年9月22日,黄文生被公安机关抓获。3、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他是叶某的朋友,2011年4月16日晚上11时40分左右,他和蔡某某在汕尾市城区某镇径口村路口等从汕尾市城区某村乘车来的叶某,叶某下车后横过马路,被一辆从海丰县城开往汕尾市区方向的“某”车型出租车撞倒,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停了约3秒,他和蔡某某追过去,但出租车马上开走了,他就用蔡某某的手机打电话报警,并将叶某送到汕尾逸挥基金医院抢救。4、证人傅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陆丰市“某店”的修理人员,2011年4月17日早上5时50分左右,一辆损坏了车头的出租车到该店修理,该出租车是“某”车型,并有“某出租”标志,该车正面严重损坏,挡风玻璃破裂,车头盖变形。出租车司机说是撞到电线杆所致。双方讲好维修价后约定当日下午5时修好,出租车司机留了联系电话,号码为:131××××5338。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2011年4月17日早上5时50分左右到“某店”修理出租车的人就是黄文生。5、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他舅舅谢某某向出租车公司租了一辆号牌为粤N.TDXXX的出租车由他驾驶经营,由他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该出租车是“某”车型。2011年10月,黎某某加入与谢某某共同合租该出租车,于是他和黎某某轮流驾驶该出租车,2011年2月,他私自将该出租车转租给黄文生,由黄文生与黎某某合开该出租车,黄文生每天交纳租金给他。2011年4月16日晚上11时50分左右,黄文生打电话告诉他在汕尾市城区某镇径口村撞了人,他和黄文生约定地点商量,但黄文生没来将出租车开去修理了。6、《车辆提取》、《照片》,证实办案人黄毅承、李益明于2011年4月18日11时50分在陆丰市某路边“某店”查获出租车一辆,该过程均拍照记录。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卡》,证实2011年4月16日晚上11时35分左右被告人黄文生碰撞被害人叶某的交通事故案发现场情况。8、汕尾市城区某汽车修配服务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号牌为粤N.TDXXX小车经检验该车碰撞后前挡风玻璃、前保险杆破碎,前盖、水箱凹入变形。9、《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实粤N.TDXXX小车所有人是汕尾市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10、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01100007号),证实黄文生驾车没有确保安全车速,驶经路口时没有注意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事故,黄文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11、广东省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粤天平司鉴【2011】法病鉴字第039号),证实叶某由碰撞的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死亡。12、汕尾市逸挥基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叶某于2011年4月19日死亡。13、《道路交通事故死、伤(残)者家庭情况调查表》,证实叶某有父亲叶春滨、母亲周再军及弟弟叶伟豪等亲属。1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实粤N.TDXXX小车所有人汕尾市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叶某的父亲叶春滨达成调解协议,由汕尾市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赔偿叶某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10000元,并由该公司负责叶某生前的抢救费。15、《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尾公交NO00XXXXX)、(尾公交NO003XXXX),证实粤N.TDXXX小车所有人汕尾市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4月26日、2011年5月16日二次共赔偿了叶某人民币410000元,赔偿款由叶春滨收取。16、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9月22日该大队根据线索在深汕高速公路深圳市某收费站将正在乘坐客车的被告人黄文生抓获。17、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文生曾因吸食海洛因被强制戒毒。上列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叶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文生所驾驶的粤N.TDXXX号出租车所有人汕尾市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叶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黄文生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吸毒的劣迹,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文生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黄文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黄海蓝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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