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葛某某与沈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葛某某,沈某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4089-1号原告葛某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沈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沈某的财产在15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某限额在15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白洁人民陪审员 高友根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