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菊凤,谢桂兰与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张亚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芝,曾菊凤,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张亚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40号原告谢桂芝,住址湖北省宜恩县。原告曾菊凤,住址湖北省宜恩县。委托代理人贺娟红,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喆。被告张亚杰,住址广东深圳市罗湖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生发,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本院受理原告谢桂芝、曾菊凤诉被告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张亚杰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菊凤、谢桂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2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及撤诉,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欧涯涯(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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