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灌执裁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陆绍珍、唐逍等与卿雄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绍珍,唐逍,唐诗施,唐先荣,杨国英,卿雄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灌执裁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陆绍珍。申请执行人唐逍。申请执行人唐诗施。申请执行人唐逍、唐诗施的法定代理人陆绍珍,系二申请执行人之母。申请执行人唐先荣。申请执行人杨国英。被执行人卿雄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灌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卿雄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卿雄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卿雄心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卿雄心自愿在2011年1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3000元,该款交到灌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剩余款项追偿。被执行人卿雄心于2011年1月5日将执行标的款23000元交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院已将全部执行标的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陆绍珍、唐逍、唐诗施、唐先荣、杨国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准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新建审判员  谢良豪审判员  王桂荣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戴 玮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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