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大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与杜某某、李某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裁定书
大荔县人民法院
大荔县
执行案件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荔行执字第00012—1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大荔县某某镇政府干部。被执行人杜某华,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某某镇某村十二组。被执行人李某,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杜某华之妻。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杜某华、李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计生征决(2011)第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某某局作出的计生征决(2011)第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文审判员 张选民审判员 周世广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雪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