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鄄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20-05-15

案件名称

段卫平、刘同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段卫平;刘同河;陈亚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鄄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段卫平,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刘同河,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诚宏化工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被执行人陈亚鹏,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化工系副教授,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07)鄄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亚鹏在财达证劵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北大街营业部有股票(一、股票名称:河北钢铁,股票代码:000709,股东账号:01×××30,股数:3200股;二、股票名称:新兴铸管,股票代码:000778,股东账号:01×××30,股数:1300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亚鹏在财达证劵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北大街营业部的以下股票(一、股票名称:河北钢铁,股票代码:000709,股东账号:01×××30,股数:3200股;二、股票名称:新兴铸管,股票代码:000778,股东账号:01×××30,股数:1300股)冻结。二、冻结期限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3年1月6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福杰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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