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姚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员  穆邦文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任志超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宇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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