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3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至县人民法院
周至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姚某某,郭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姚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员 穆邦文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任志超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