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三宇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三宇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10039-3)。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芦金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树青,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玉珍,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三宇塑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38437-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衙前东路329号。法定代表人:XX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三宇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三宇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601元,减半收取680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00.5元,由原告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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