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4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戚加明与陆军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加明,陆军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478-1号申请执行人戚加明,于浙江省慈溪市,农民。被执行人陆军如,于浙江省慈溪市,农民。本院在执行戚加明诉陆军如(2010)甬慈刑初字第1516号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处分了被执行人陆军如的0.315亩承包土地经营权,接受该承包土地的横河镇大山村经济合作社承诺于2012年底前付清价款17167.5元,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现被执行人陆军如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本院也给予了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4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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