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57号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五号区保险大厦。负责人:沈逢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保险大厦。负责人:罗锦新。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称,2002年8月19日,被告委派其员工梁时林持其员工罗文军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保险证和《委托书》,来办理罗文军的“个人养老金保险”退保手续,并在《委托书》上盖章声明承诺:“凡由本委托引发的法律纠纷与贵公司无关”。原告应被告的申请,对其前员工罗文军作出退保处理,并将退保金11394.67元交给了被告。2008年12月17日,被告又委派其员工梁时林、林珊珊,持被保险人分别为李生裕等19人的“个人养老保险金保险”保险证,来到原告处要求为其上述前员工办理退保手续。同时,被告又向原告一份《声明》,承诺“如被保险人因此(退保行为)提起法律诉讼或产生任何纠纷,均由本公司承担责任,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无关”。2008年12月23日,原告办理好上述19份“个人养老金保险”的退保手续,将退保金合共326815.90元,按被告的要求划入了被告的账户。罗文军等人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将他们的个人养老保险合同的相关手续予以恢复,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经法院判决,支持了罗文军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恢复并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原告遵守法院的生效判决,于2011年6月底履行恢复保险合同的义务,为此,原告垫付了恢复保险合同所需的复效保险金338210.57元。被告应按《声明》中的承诺,将已收取的338210.57元返还给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退保金338210.5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5日,原告以不得当利为由向本院提起(2010)城法民初字第808号案,要求被告返还涉案退保金。本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2月30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清中法民一终字第534号民事裁定,裁定认为:原、被告的前身分别是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清远分公司的人寿保险部和财产保险部,均属原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清远分公司内部的职能部门,至1997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清远分公司进行产、寿分业经营的机构改革时,才各自登记成立为不同的公司的。1995年11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清远分公司为其在职正式职工在该公司的人寿保险部购买的个人养老保险以及2001年1月被告向原告趸交包括李生裕等19名职工在内的保险费,均是执行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发的粤保发[1994]245号《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职职工养老实施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职职工养老实施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的规定。2008年12月17日,被告亦是认为李生裕等19名职工违反了上述文件规定,向原告出具《声明》要求将李生裕等19名职工作退保处理的。由于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发的粤保发[1994]245号《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职职工养老实施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职职工养老实施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属该公司的内部文件。原告在按被告的要求将李生裕等19名职工的保费汇入被告的工会委员会后,又要求被告将保费退回,实质上是原、被告在执行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内部文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之间的争议应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并裁定驳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涉案退保金的返还纠纷已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2010)清中法民一终字第534号民事裁定作出处理。现又基于同一事实和案由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勇代理审判员  李 航人民陪审员  谢艳芬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嘉敏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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