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深圳市北方美诺商贸有限公司与何艳霞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深圳市北方美诺商贸有限公司,何艳霞
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1号原告深圳市北方美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斌。委托代理人李玉兰,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钟华,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如光,该司员工。被告何艳霞,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良庆区,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原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北方美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谢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