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徐修民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修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45号罪犯徐修民,于湖北省孝感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了(2009)甬镇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修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3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12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修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修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行政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修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修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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