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胡建与文可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胡建,文可禄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5981号原告胡建。委托代理人袁森,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可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与被告文可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胡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文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晓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