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牛民初字第598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建与文可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文可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5981号原告胡建。委托代理人袁森,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可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与被告文可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胡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文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晓岚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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