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罗来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791号罪犯罗来勇,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出监监狱服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2005)崇州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来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5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2010年7月23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626号和(2010)成刑执字第34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2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出监监狱于2011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来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来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来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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