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泽与被执行人刘子一、刘丽丽共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泽,刘子一,刘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杨泽,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市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刘子一,男,199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中油吉林化建公司第九分公司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刘丽丽,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吉化染料厂预退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杨泽与刘子一、刘丽丽共有权确认纠纷,(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内容: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滨江花园24号楼2单元401号刘子一名下的房屋归杨泽、刘丽丽共有),于2011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2年1月6日,申请执行标的内容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代理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申请执行人杨泽与被执行人刘子一、刘丽丽共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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