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7-12-14
关于曲凡来申请执行赵自尚为债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唐河县人民法院
唐河县
执行案件
曲凡来,赵自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唐法执字第495-2号申请执行人曲凡来,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上屯镇吴庄村委木庄组。被执行人赵自尚,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唐河县上屯镇外贸经营处院。曲凡来诉赵自尚为债务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唐昝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曲凡来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但赵自尚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赵自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的工资存款每月冻结800元至该债务偿清之日止。帐号:6228480971227295617二、未经法院许可,此工资款不得支付给任何单位或个人。此冻结款由唐河县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珏执行员 张海军执行员 刘 松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秦 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