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瑞德众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 市宁德堂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51号原告陕西瑞德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蔚蓝国际A座908室。法定代表人曹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发运,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宁德堂医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大学习巷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瑞德众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宁德堂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瑞德众医药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瑞德众医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瑞德众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承担244元。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卢 飒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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