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李世华与谢绍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全椒县人民法院
全椒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李世华,谢绍武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102号原告:李世华,个体经营。被告:谢绍武,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华诉被告谢绍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世华负担。审判员 司武金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