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二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闫鑫与陕西唐源实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鑫,陕西唐源实业有限公司,刘宗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闫鑫,男。被执行人陕西唐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清锋。被执行人刘宗翰,男。闫鑫与陕西唐源实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1126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0月28日,闫鑫向本院申请执行15012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50125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000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答军伟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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