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谢建民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俊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民,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谢建民。被执行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伊强凡,董事长。被执行人周俊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三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1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俊峰、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7989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7989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周俊峰、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承担7708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1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卫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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